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4********1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3563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1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莉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5月前向原告潘刘伟支付生活费600元,原告潘刘伟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潘莉承担50%,直至原告潘刘伟独立生活为止;二、驳回原告潘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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