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5********4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源商初字第763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5)源执字第00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游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4 627.54元。二、被告龙游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以欠款额264 627.5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洪波、周丽红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269元,由被告龙游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洪波、周丽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29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