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丽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5民初570号 |
案号 |
(2020)闽0925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付丽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借款本金68220.13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8年7月16日之前的罚息76816.7元,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等享有抵押权,可以从陈春凤提供的坐落于周宁县狮城镇西环街6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陈春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付丽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