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丽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7********1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527民初27号
案号
(2017)豫0527执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志军和安阳英博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高凤臣借款本金1400000元、利息102500元(截止到2016年8月8日,按月息1.5分计算),本息共计1502500元。被告李志军、左丽英、安阳英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5月17日前给付原告高凤臣本息人民币1502500元;二、被告李志军、左丽英、安阳英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5月17日之前给付原告高凤臣为讨债实际支付的费用5000元;三、如被告李志军、左丽英、安阳英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除应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计息本金为被告未给付的本金数额;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323元,减半收取9161.5元,由被告李志军、左丽英、安阳英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5-27
发布时间
2017-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豫0527执710号
立案日期
2017-05-27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1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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