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崧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2********8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81民初2246号
案号
(2019)豫0481执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舞钢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广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2271999.9元,并自2018年8月1日起继续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向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29日按照约定月利率9.6‰计算利息,2019年5月30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4.4‰计算利息);二、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赵崧森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11号楼67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501028299)依法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军英位于汝州市安居苑小区2排5号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汝国用(2015)第7550号,房屋所有权证: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606753号]依法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依法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陈志国、赵崧森、赵冠峰、王军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160元,由河南广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陈志国、赵崧森、赵冠峰、王军英、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晓辉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 民 陪 审 员 夏丹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朝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时间
2019-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481执576号
立案日期
2019-04-01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745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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