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2********0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2民初4765号
案号
(2020)内0422执1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子霞款本金110万元,利息162799.60元(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9月5日),合计1262799.60元。其余利息自2019年9月6日开始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本息还清止。 二、驳回原告陈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陈子霞负担1247.40元,由被告孙志伟负担808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志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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