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9********0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423 民初 356 号 |
案号 |
(2020)黔0423执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执行人张建华、卢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王宏代偿的人民币 299999.96 元。被执行人张建华、卢艳不能偿还的金额,由被执行人张海华和赵晓宇、陈瑞斌和夏金寿各承担三分之一,申请人王宏和邓丽承担三分之一;2、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6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800 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华、卢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