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9********0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423 民初 356 号
案号
(2020)黔0423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限被执行人张建华、卢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王宏代偿的人民币 299999.96 元。被执行人张建华、卢艳不能偿还的金额,由被执行人张海华和赵晓宇、陈瑞斌和夏金寿各承担三分之一,申请人王宏和邓丽承担三分之一;2、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6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800 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华、卢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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