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8********74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726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5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欠款43000元;二、被告蒋兵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以5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广州欣瑞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蒋兵应支付原告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支付义务,被告蒋兵、广州欣瑞化妆品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送达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36元,由被告蒋兵、广州欣瑞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11-30
发布时间
2017-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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