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1********7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584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1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贺龙、被告曹冬于201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1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成铭对被告李贺龙、曹冬在本金15.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3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及三被告就案涉借款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41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贺龙、被告曹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