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1********7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584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1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贺龙、被告曹冬于201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1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7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成铭对被告李贺龙、曹冬在本金15.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3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及三被告就案涉借款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41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贺龙、被告曹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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