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孟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5********3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10337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1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孟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虓兵借款本金39,871.1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4日起,以39,871.1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赵孟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