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6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460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25,996.10元、利息4,223.51元(以上本金、利息的计算截止日为2019年3月21日);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杨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