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82********5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82民初3978号
案号
(2020)辽0682执恢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鑫赔偿原告郭淑清医疗费53618.77元、护理费967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4107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汽垫床300元、手杖220元、交通费400元、复印费60元,合计117949.77元,扣除已给付的58000元,剩余59949.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郭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淑清负担125元,被告赵鑫负担650元;检查及鉴定费1355元,由被告赵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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