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19********1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202民初2433号
案号
(2019)鲁1202执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红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莱芜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其中600万自2013年1月6日起、300万元自2013年7月15日起、700万元自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莱芜市大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万恒商贸有限公司、李尚贤、徐增美、李志红、亓云峰、李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3-27
发布时间
2019-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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