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1560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赵峰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宏刚借款本金8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60万为基数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赵峰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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