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1560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赵峰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宏刚借款本金8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60万为基数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赵峰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