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大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6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748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大添偿还尚欠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25日的利息为 7 403.5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黄大亮对被告黄大添应偿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 2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大添、黄大亮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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