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7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059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华归还原告黄智借款本金48 5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9 100元、9 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海华支付原告黄智律师服务费4 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5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 276元,由被告张海华负担2 194元,由原告黄智负担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