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7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2059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华归还原告黄智借款本金48 5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9 100元、9 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海华支付原告黄智律师服务费4 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5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 276元,由被告张海华负担2 194元,由原告黄智负担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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