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德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5********6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21民初527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德忠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林德忠、于丹艳应共同偿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2月17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最后一日止,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4.99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5元,由被告林德忠、于丹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