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德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525********6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521民初527号
案号
(2020)桂0521执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德忠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林德忠、于丹艳应共同偿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2月17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最后一日止,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4.99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5元,由被告林德忠、于丹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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