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2802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周远与被告何洪华之间的摄影服务合同;被告何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远服务费724元;被告何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远违约赔偿金(计算方式:以72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周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远已预交),由被告何洪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