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覃开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1********1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81民初1513号
案号
(2020)桂0481执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覃开志应归还原告刘志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8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覃开志负担。上述被告应给付之款,应交付或汇至本院(款汇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账号: 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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