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覃开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1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1513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覃开志应归还原告刘志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8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覃开志负担。上述被告应给付之款,应交付或汇至本院(款汇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账号: 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