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4859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10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振华偿还借款50万及利息203507元,合计703507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陈振华支付借款50万元自2019年9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0元,已减半收取5480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