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7689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1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波、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生立、王吉红借款144998.35元,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40806.11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冯生立、王吉红支付借款144998.35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冯生立、王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6元,已减半收取计2083元,由原告冯生立、王吉红负担80.75元,被告李波、李涛负担2002.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