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7689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15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波、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生立、王吉红借款144998.35元,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40806.11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冯生立、王吉红支付借款144998.35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冯生立、王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6元,已减半收取计2083元,由原告冯生立、王吉红负担80.75元,被告李波、李涛负担2002.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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