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贠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2********2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2224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0)青2224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贠立平向原告万玛本借款4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并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清单。因此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万玛本提出的偿还剩余本金50,000元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提出的利息20,000元的诉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贠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万玛本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万玛本要求支付利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贠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刚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