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526********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12776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2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42204.69元;二、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3042204.69元的资金占用费(以3042204.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薛晨、段辉、李鹏飞、王可为、陈满胜、沈阳龙祥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四、若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依法对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出质的翡翠挂件、和田玉挂件、玉器、18K镶彩宝、18K金戒指、铂金钻石饰品(详见附件清单)出质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出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薛晨、段辉、李鹏飞、王可为、陈满胜、沈阳龙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1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薛晨、段辉、李鹏飞、王可为、陈满胜、沈阳龙祥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