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7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9839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3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借款407 012.74元、支付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罚息8779.29元,以上合计415 792.0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计3769元,由被告赵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