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02********6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3民初7145号
案号
(2020)豫0183执1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任全治借款本金1 083 632元及利息938 428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金基数为1 083 632元);二、被告鲁鹏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任全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 97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3 237元,由被告闫国杰、鲁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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