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02********6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3民初7145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1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任全治借款本金1 083 632元及利息938 428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金基数为1 083 632元);二、被告鲁鹏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任全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 97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3 237元,由被告闫国杰、鲁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