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辉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4********4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85民初1746号 |
案号 |
(2020)鲁0685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辉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120012.81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并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以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脑系统自动计算的数据为准);二、被告肖洪周对上述被告孙辉敏应付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2的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清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被告孙辉敏承担31760元,被告肖洪周在158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保全5000元,由发告肖洪周负担:公告费1010元,由故告孙辉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