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6********4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4060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1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756628.34元、利息2326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4月9日为308771.83元,应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露宝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田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田静名下的位于金牛区九里堤南路8号1栋4单元7层1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案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田静、成都露宝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3-13
发布时间
2019-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川0191执1795号
立案日期
2019-03-13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105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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