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希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1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平 民一初字第2814号
案号
(2012)平执字第01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11)平民一初字第2814号原告李福辉,男,1952年5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天柱街31号1号楼105户。身份证号码:370226195205066814。 委托代理人魏林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丰华,女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天柱街路31号1号楼1单元106户。身份证号码:370226196011250028 。 被告港洲实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水湾社区居委会2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126127-5。 法定代表人郎剑辉,董事长。 被告栾兆竹,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城镇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二路24号1单元502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312021119. 被告刘希芳,女,1965年8月17 日生,城镇居民,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二路24号1单元502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508171143。系栾兆竹之妻。 被告青岛金德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16-1号2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8259468-5。 法定代表人刘希芳,总经理。 被告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专修学院。住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4720369-0 。 法定代表人栾兆竹,董事长。 被告姚景平,男,1957年7月19 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20号。身份证号码:210204195707191436 以上六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朔,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栾兆竹偿还原告李福辉人民币3000万元。于2011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原告李福辉同时申请解除对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专修学院的全部查封(含土地、房产、股权)。于2012年4月30 日前支付原告李福辉2700万元人民币。原告李福辉与被告港洲实业(青岛)有限公司、刘希芳、青岛金德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专修学院、姚景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原告李福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栾兆竹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栾兆竹以平度市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全部房产(含刘希芳的房产)及青岛奥林特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还款保证。 诉讼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900元,由原告李福辉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潘 汝 锋审 判 员 于 建 平审 判 员 邱 恩 元 二O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书 记 员 郭 晓 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2-05-02
发布时间
2016-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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