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23********2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223民初154号 |
案号 |
(2019)内0223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耀慧、石萍归还原告皇甫万喜借款本金4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时即付;二、驳回原告皇甫万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皇甫万喜负担150元,由被告张耀慧、石萍负担8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耀慧、石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