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6********7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5民初820号 |
案号 |
(2020)黔0525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雍、王华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9850.15 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1999.75 元、复息 17.67 元,共计人民币 71867.57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5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被告蒋雍作为借款人与 原 告 纳 雍 富 民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合 同 号 为6631120170004232《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蒋龙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款项向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