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5********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25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20)豫0725执恢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靳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06000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自2017年3月3日起利息,按约定1.5%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张战勇、赵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靳金山、张战勇、赵志刚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