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3********8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827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05 167.4元;二、被告林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零售利息4 768.31元、分期手续费2 653.86元、滞纳金106.02元(截至2018年4月5日,自2018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林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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