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5932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5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久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所欠借款本金15 000 000元;二、被告内蒙古久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截至2019年4月16日止所欠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706 890.69元及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5 000 000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内蒙古久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有权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李丹丹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开发区辽河镇刘家村店的土地(权证号:通直属国用(2007)第082-6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3269.14平方米)及房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31601835号,建筑面积3405.49平方米;权证号: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11508304号,建筑面积2244.5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权号:蒙(2018)通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558号]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丹丹、陈林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内蒙古久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所付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 041元,由被告内蒙古久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李丹丹、陈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