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3********4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2433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6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尾号157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8 640.57元、利息12 652.55元(暂计至2017年8月8日,自2017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费率表》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于海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