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3********0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5民初10939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6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 705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27232.14元、罚息286920.9元、复利67203.2元,从2018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2、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3、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881元,并承担执行费。 (前述金额合计暂为:1093237.24元 )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川0105民初10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申请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705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27232.14元、罚息286920.9元、复利67203.2元,从2018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688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如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