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欢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24********2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337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7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签订的《服务协议》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按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粤au7777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01923063、车架号lfna6pjh8cfc01755)过户至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名下;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4523.55元、服务费500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退还押金1000元;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退还2016年-2018年多收取季审、定级费用3000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负担4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21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邓欢集负担286元;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中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5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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