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万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3********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82民初3273号 |
案号 |
(2019)辽1382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景万庆、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于小波借款及利息计248,000元,并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于小波要求被告刘春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景万庆、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1382执5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执行法院 |
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0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