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星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6********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326民初1525号
案号
(2020)鲁1326执1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6月29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艳芳、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尹成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金星泉、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尹成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艳芳、金星泉、山东金泉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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