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518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城市辽海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 214 000元;二、被告海城市辽海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每期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自每期应付租金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三、被告海城园艺化工有限公司、黄应甲、黄鑫、黄继东、李亚娟、刘庆江、宋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521元,原告负担9 85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3 662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400元,由海城市辽海种业有限公司、海城园艺化工有限公司、黄应甲、黄鑫、黄继东、李亚娟、刘庆江、宋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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