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东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2********6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22民初4261号
案号
(2020)豫1322执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静借款 20万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已付3万元利息应予以扣除)。二、被告程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静借款 11万元,并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赵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07元减半收取3304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程东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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