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2********6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2民初4261号 |
案号 |
(2020)豫1322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静借款 20万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已付3万元利息应予以扣除)。二、被告程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静借款 11万元,并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赵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07元减半收取3304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程东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