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涛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0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1民初466号 |
案号 |
(2020)鲁0321执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振来、巩天华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 531.86元、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16 52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宋振来、巩天华以174 531.8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涛云、宋振波、田昭东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被告宋美玲对被告张涛云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被告张苹对被告宋振波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被告巩晓梅对被告田昭东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分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被告张涛云、宋美玲,被告宋振波、张苹,被告田昭东、巩晓梅承担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宋振来、巩天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61元,由被告宋振来、巩天华负担;被告张涛云、宋美玲、宋振波、张苹、田昭东、巩晓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