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4********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27民初1112号
案号
(2020)鲁1327执1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莒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一、被告万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赵国连、刘纯荣、万芳军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国连、刘纯荣、万芳军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万庆伟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万庆伟、赵国连、刘纯荣、万芳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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