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陈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5民初594号
案号
(2020)闽0925执恢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8.09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按原告电脑系统记录的起算时间和计算基数,计算方法按双方的领用合约,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李陈海应对被告张家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李陈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华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李陈海、张家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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