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县广源石材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2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2民初538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1751831.7元及利息罚息182851.12元,合计1934682.82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751831.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樊志国、叶红丽、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赵银龙、郭金平、王建明、陈爱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1795744.78元及利息罚息187387.16元,合计1983131.94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795744.7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樊志国、叶红丽、赵银龙、郭金平、王建明、陈爱平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樊志国、叶红丽、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赵银龙、郭金平、王建明、陈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1601758.03元,利息罚息计167890.36元,合计1769648.3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601758.0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98元, 由被告易县广源石材厂、樊志国、叶红丽、易县银龙石材加工厂、赵银龙、郭金平、王建明、陈爱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志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3665287245K |
登记机关 |
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易 县北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