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3********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2365号 |
案号 |
(2019)鲁0323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共鸣、岳香支付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166 306.08元。二、被告齐共鸣、岳香支付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利息[以38 310.2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以38 310.2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 041 689.72(1 080 000.00-38 310.2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460 628.56(38 310.28+422 318.2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619 371.44(1 080 000.00-460 628.5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495 891.69(38 310.28+422 318.28+35 263.1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84 108.31(1 080 000.00-495 891.6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1 166 306.0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沂源光大商贸有限公司、沂源听翠轩商贸有限公司、任国强、李雪亮、王宁、宋海华、艾伟、齐元峰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齐共鸣、岳香追偿。四、驳回原告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6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000元,均由被告齐共鸣、岳香、沂源光大商贸有限公司、沂源听翠轩商贸有限公司、任国强、李雪亮、王宁、宋海华、艾伟、齐元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323执3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15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