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3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朱彦共同返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494273.48元,并赔偿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1477274.53元;二、由被告俞志明承担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三、驳回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72.00元,减半收取2328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遵义沁源徕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朱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