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寿文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21********5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622民初529号
案号
(2020)豫0622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秀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万元及给付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秦秀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万元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为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3.625‰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5.437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鹤壁鹤华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兴鹤电子有限公司、刘萍、寿文春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秀宾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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