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3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民终3551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限被告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3月1日为1673098.94元,此后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3‰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成兴、罗来朋、张恒国、郭小艳、刘清龚、李兴君、李兴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杜习连以其与张成兴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夏平梅以其与罗来朋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秀芳以其与张恒国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世洪以其与郭小艳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晓红以其与刘清龚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利琴以其与李兴君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戚艳红以其与李兴彪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新乡市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恒国、罗来朋、张成兴、冯秀芳、李兴彪、戚艳红、夏平梅、杜习连、刘清龚、李兴君、郭晓红、杨利琴、王世洪、郭小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保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1731582605 |
登记机关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青龙路5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