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4********4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21民初455号
案号
(2020)豫0721执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新乡市顺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1281060元(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利率14.85‰计算利息);二、新乡市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凯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张诚轩、曹化香、李安华、曹锋、朱伟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忠以其与曹化香的共有财产、文秀永以其与李安华的共有财产、李心岭以其与曹锋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新乡市康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凯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张诚轩、曹化香、刘忠、李安华、文秀永、曹锋、李心岭、朱伟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顺昌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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