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4995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3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向辉、第三人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能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土方清运费2 909 161.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 019元,由被告李向辉、第三人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能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负担30 073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 9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